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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金牌律师,被客户送进监狱了 第2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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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分类:其他 更新时间:2025-10-26 05:00:59 来源:源1

“咚咚咚!”

“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万高峰敲响了法槌道。

“根据本合议庭合议,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在宣判!”

随着万高峰的话音落下,书记员站起身道: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

“唰”地一下,庭审现场的人都站了起来。

此时审判长万高峰一脸严肃。

只见他扫视了一下全场,然后又扶了扶鼻梁上的眼镜后才沉声说道:

“本案由上诉人王家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现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上诉人最后陈述,庭审流程已经进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1月23日16时许,司机王家强在拉拉货平台上接到了马玲玲的搬家订单,当晚20时21分,王家强驾车抵达马玲玲所在的小区楼下。”

“双方因付费搬运未达成合议,王家强遂告知等待超过四十分钟需额外收费,马玲玲均未理会,并在第三十六分钟时将货物搬运完毕。”

“当日20时57分,王家强驾车出发,马玲玲坐在副驾驶位。在行驶途中,王家强为节省时间更改了行车路线,马玲玲多次提出车辆偏航,但王家强并未理会,随后马玲玲将身体探出车窗后坠亡。”

“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马玲玲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在其身上,并无发现上诉人王家强的指纹和DNA。”

“检方称上诉人王家强却因没有得到搬运费用,加之等待时间过长,心中产生怨恨,甚至采取偏航的方式,故意在精神上恐吓对方,给对方造成心理威慑,致使其跳车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拉拉货平台没有设定规划路线,而且根据警方所做的侦查实验,上诉人所行驶的路线相比于导航要快五分钟的时间,加之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在车内发生过争吵,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检方的诉求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方所称的刑事部分,与检方基本相同,不再重复回应。”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家强发现被害人马玲玲将身体探出车外,可能坠车的情况下,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等有效措施,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坠车身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司机的主要任务是安全驾驶,其注意力应当在路况和车况上,一审判决过分加重了司机的安全保障义务,实属苛责!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上诉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和视频佐证,被害人跳车时,上诉人王家强已经采取了轻点刹车的制动措施,本院采纳辩护人林川的意见,对于被害人马玲玲的跳车行为,上诉人王家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被害人马玲玲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跳车行为的后果。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这种自创风险行为与上诉人有关。经合议庭合议,根据《华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六六条、第八八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潭城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上诉人王家强在本案中的作用,应对被害人马玲玲的死亡承担30%的侵权责任。”

“二、驳回检方的抗诉申请。”

“三、原审被告人王家强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万高峰说完后,紧接着又拿起了一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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