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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姓竊明 第四百二十八章 內閣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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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東匹夫 分类:历史军事 更新时间:2024-08-27 14:25:21 来源:搜书1

  激起了皇帝朱慈煜本人的變法決心後,後續的事情就好辦一些。

  畢竟大明如今都這麽強大了,國力進步天下百姓有目共睹,守舊勢力也被朱樹人此前十五年的改稅改官兩波大清晰掃除得七七八八,祖宗之法也就沒那麽重要了。

  當然,此番變法的直接誘因,畢竟還是紐科門蒸汽機的發明和應用展示,所以要變革,也要從這個切入點開始。

  朱樹人要整個變革大明的官製和法度,也不能一上來就說要重修大明律,而是要強調大明律一貫的殘缺、覆蓋面太窄,以至於後續法外加例繁冗不堪,只能加不能改。

  朱樹人便這樣跟兒皇帝和閣臣們說:“《大明律》訂立之初,一個極大的弊端就是隻注重官製和刑名,而其他東西都是夾雜在其中頒布。實施和貫徹大明律的,又以刑部為主。

  哪怕民間百姓違反的部分是《戶律》的內容,戶部也只能要求糾正,而處罰依然要全靠刑部體系,連罰沒課金、賠償損失這些錢財部分,也都靠刑部,這就過於繁冗。

  如今我大明百業昌盛,還進行了工農分籍,廢除農戶丁稅和工戶田賦,這更是三百年未有之大善政。既然工商如此昌盛,民間錢財糾紛處罰還依然全靠刑部系統管轄,實在不妥。

  因此未來的法度,首先要‘刑/民’分來,由國之公器處斷的,只是罪刑之屬,民間侵犯賠償、工商經濟糾紛,應該另有新法。”

  朱樹人能想到這一點,也是很正常的,因為近代化國家的法治建設,一個最重要的分水嶺就是把刑法民法徹底分開。有些事情不用政府去行使懲罰權,政府只要給公平的民間主體進行仲裁就行了。

  而從根子上把法分開,先定一部全新的《大明民律》,以後就可以以此為契機,把舊的《大明律》裡面的戶律部分,和其他民間財務糾紛的條款統統廢掉。

  將來再定一部《大明刑律》,以及其他律慢慢補足上來,形成新的統一法典,這個過程中舊的《大明律》也就可以逐步廢止,而“成化例”、“嘉靖例”這些好幾百條的歷年加例,也不用再以補丁的形態出現,該被大明新律並入吸收的就直接吸收,過時該廢止的就直接廢止。

  如此一來,最終就顯得朱樹人也不是想廢太祖之法,而是太祖之法定得實在混亂,對各個門類不夠確權明責、分得不細,如今需要一部分一部分各自獨立細化,最終導致舊律無法實施操作,自然廢止。

  ……

  朱樹人把這個提綱挈領的思想總綱和路線圖提出後,瞬間讓朱慈煜和張煌言、方以智都眼前一亮,不得不承認這個思路非常好,非常穩。

  既把事情做了,也沒人會覺得這是“以沈代朱”,把老朱家的祖宗之法徹底掘了,同時還與時俱進了。

  朱慈煜忍不住摩拳擦掌地追問:“既要刑民分律,不知這新民律該如何制定、從何處切入?需要幾年,才能進行後續的改革呢?”

  朱樹人是提前閉關了半個多月的,所以已經把問題想明白想透徹了,兒子請教他,他都不用思考,直接脫口而出:

  “新民律,自然要以民商為重,主要處斷百姓、工商之間的錢財侵犯、糾紛、契約,說白了,就是管錢為主,不管罪刑。

  而這個切入點,眼下不是擺在那兒了麽,可以借鑒英吉利國的《壟斷法》,先定一部我大明的《科教壟斷民律》,作為未來完整《民律典》的一個篇章,然後再漸漸把民律的侵犯、契約、經營部分慢慢補上,有了三五個分篇後,總的《民律典》也就呼之欲出了。

  如今我大明還缺乏中西合璧、完善與時俱進的立法人才和經驗,所以第一部《壟斷律》可以多留點時間,三五年內裡完都可以,不急。

  讓南京大學的研究員們,順帶研究一下西洋諸夷可用之法。以及古羅馬銅表法中關於民間工商部分的精華,邊學邊借鑒,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務求穩妥。畢竟我華夏自古重農抑商太過嚴重,這方面確實經驗不足,歐羅巴諸國重商,在民商律上,我們有需要學習借鑒的地方,而未來的刑律,就可以以我華夏傳統為主。”

  朱樹人也很清楚,如今的大明國力強大,並沒有什麽明顯的內憂外患,所以不可能跟平行時空的晚清那樣去普遍借鑒西法,也沒這個必要。1670年代的西法,也確實還很落後。

  但是,有一說一,民商法領域,西方因為重商注意,如今都有公司制度銀行制度了,確實有值得大明學的。這方面,大明缺課太嚴重,沒有自身的歷史積累。

  所以,朱樹人就定下了“隻借鑒西方商法,基本不借鑒西方行政法和刑法”的實事求是指導思想。

  另外,說句題外話,在眼下的1677年,英吉利雖然還沒有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三十年後紐科門發明蒸汽機時就有了),但是,如今的英國卻已經有了頒布自1624年的《壟斷法》。

  所以朱樹人剛才的話裡,才會建議立法的負責部門將來去借鑒這部《壟斷法》。

  這東西已經問世五十年了,就是成文條例的形式,朱樹人還從牛頓那兒借到過一套原本的讀過,還在記憶中跟後世的法典做出了比對。

  而《壟斷法》和後來的英國《專利法》相比,幾個最重要的差別點,就在於如今的《壟斷法》,對於技術保護的有效期,似乎並不是20年,還可以更久,

  而且是跟後世《著作權法》一類的法律類似,可以保護發明人終生,只要發明的人還活著,他就能一直獨佔該項技術。換言之,如果一個人發明出某項技術時特別年輕,後續命還很長,遠遠超過20年,那他就賺到了,他們多吃很多年獨食,至少吃到他死。

  (注:但是英國歷史上,17世紀晚期到18世紀早期,也因為這種制度,出現過很多發明了牛逼技術的工匠,因為懷璧其罪,經常保護滿20年後還賴著不死,最後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國人後來估計也考慮到這層因素,才在《專利法》頒布時,不管發明人活多久,都統一保護二十年。

  相比之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終生加死後50年,就沒那麽大道德風險,畢竟著作權早期是針對文藝作品的,沒那麽大經濟利益。不會有人為了想要早幾年請天下人免費白漂看金庸武俠小說,就嫌金庸命太長把他嘎了。)

  而除了保護期限外,1624年《壟斷法》和後來《專利法》還有一個重大的區別,就在於對專利申請的技術公開程度的要求,有相當大的程度不同。

  後世《專利法》是要求“充分公開”的,就是確保保護到期後別人能山寨逆向你的發明。但1624年《壟斷法》要求還沒那麽高,只要你能造出樣品,當眾演示你們實現設計指標和功能,那麽具體的技術細節和原理,是可以不公布充分的。

  而大明如今借鑒《壟斷法》,也存在著類似的考慮。大明那麽多生化環材配方領域的科技創新,如果為了專利保護而公開配方,那大明就虧了。本來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就跟可口可樂配方保密得一樣久。

  所以,大明的早期《壟斷法》立法,也要搞成重實物實驗審核、輕原理解釋。你能當眾演示你做得到這個效果,就可以授權。至於怎麽做的,可以保留一點秘密。

  (注:這樣也會有弊端,那就是如果後來人發明出用別的原理實現同樣的功能、但成本更低的辦法。但因為兩者外在功能表現相似,而前者不用公布內部技術原理,這個後來的降本改良型發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權。

  換言之,這樣的法律對於鼓勵人類從無到有、發明徹底全新功能的產品是非常有激勵效果的,但是對於鼓勵人類去發明‘已有產品的低成本改進型’是非常不利的。只是如今大明還沒到爭取工業化降成本為主要矛盾的時代,也沒多少“降本增效型發明”,所以可以兩害相權取其輕。)

  至於將來《壟斷法》與時俱進向《專利法》轉變,那起碼是幾十年之後的事兒了,先讓大明把朱樹人本人開掛帶來的紅利吃乾抹淨利益最大化再說。

  ……

  定下了花三到五年慢慢邊學邊立《壟斷法》,然後再花三五年把《大明民律》初步立完的時間表。

  最後再花若乾年把《大明刑律》和《大明行政律》補足、徹底廢除舊《大明律》,那估計整個時間周期,就要奔著20年去了。

  20年後是什麽情況?朱樹人如今53,如果他能再活20年,那都73了——連孔夫子都是活到73就沒了,這已經是聖人的壽命。

  所以,朱樹人很清楚,他為“大明的第三個七年計劃”定下的全面修律、與時俱進,是肯定不能在七年內完成的,要拖堂。所以後續也沒必要想什麽“第四個七年計劃”了,就順著慣性往下見招拆招,穩住大局方向,這輩子就很不錯了。

  不過,既然要全面修訂律法,大明的官製和分部改革,也同樣顯得迫在眉睫了。

  正如大明律都要把民律從刑律裡拆出來了,將來再頂著一個“刑部”的名頭管民商事案件,不覺得奇怪麽?

  大明從隋唐沿用下來的六部制度,已經磕磕絆絆走了一千一百年了。如果從東漢給尚書台分六曹算起,那就更是一千六百年了,這個分權的劃線方式,實在是衰朽別扭得可以。

  政出數門,權責不明,一切的一切都亟待解決。

  所以,朱樹人建議,從今年開始為修訂新法做準備的同時,大明中樞的六部,必須重新劃分和拆分。

  這個問題,張煌言方以智也都讚成改變,因為目前方以智執掌的工部,也是混亂不堪,明明只是工部,但科學院得歸他管。

  這還不算,因為南京大學的建立也已經過去七八年了,而南大是理工科為主的,這裡的學生教育和任用調用,也多歸工部管。

  可教育工作原來明明是禮部的,工部教出來的很多數學人才,如果走上財務管理類崗位,或者去稅務部門,那是歸戶部管的,這麽雜亂無章互相交錯,扯皮太多了。

  總之,大明這些年已經積攢了太多新事物,都是曾經劃分六部時不存在的東西,已經沒法往裡塞了,必須拆分梳理。

  小皇帝朱慈煜,對此也深以為然。最後,大明朝廷就在小康十五年的春夏兩季,重點集中討論了這些問題。

  一邊籌備新法的立法班組成員,一邊討論按照未來新法工作職責門類拆分對應部門。

  經過五個月的集中討論,反覆推演磨合。內閣最終宣布:

  把原有的六部,拆分、改名為十個部。

  禮部拆分為三個部:禮部、文部和藩部。

  舊的禮部隻負責皇家事務和朝廷祭祀其他一切禮法活動。

  而拆出來的文部,專門掌管全部教育工作,不分文科理科,都歸文部省管,科研工作也歸文部管,等於是後世的“科教文衛”。

  藩部則是相當於後世專管外交工作的,把舊禮部的“藩屬朝貢”任務拆了出去。

  兵部還是兵部,吏部還是吏部,這兩個不變。

  刑部改名為法部,以後就不光管刑律司法,也管民商事糾紛的司法,只是所有的審判工作,不再以公權力處罰犯罪為目的,一部分只是仲裁協調民間錢財糾紛。

  戶部拆分為民部和財部。這個不用多說,終於把收稅和戶籍管理人口管理拆開了,管人的專管人,管錢的專管錢。

  工部拆分為工部和商部。把工部原本的車船營造和交通運輸權限拆分出來,交給類似後世商務部的部門專門負責,而工部本身可以再增加一個對國內工業建設規劃管理的職權,類似於後世工信部、工商管理局的一些職權。

  同時拆出來的這個類似商務部的部門有了權限,就能專管對外貿易進出口、發展航海殖民事業,算是把大明的開眼看世界工作,直接提升到一個獨立的部的級別,可以有自己的政績追求。朱樹人相信這一拆,絕對可以把海外開拓工作的力度大大提升。

  吏、兵、禮、文、藩、法、民、財、工、商。

  這十個部,再加上獨立於十部系統的內務府,一共十一個部級單位,在按照舊法,把每個部的尚書都拉入內閣進行政務討論,就顯得過於臃腫了,議政效率也會低下。

  而且考慮到越到近現代,工作專業跨度越大,跨部門跨體系調動官員,很容易出現“外行管內行”的問題。

  將來的官員,可不僅僅是只會讀四書五經的腐儒了,你得懂越來越多的專業知識,很多時候在一個崗位上的工作能力是不能簡單遷移的。

  所以,朱樹人就指出,一定要避免“雞同鴨講”、“外行指揮內行”的問題,不能再把十一個尚書級別的官員,都拉進內閣和稀泥討論。

  而最終討論的解決辦法,也是在各部之上,再設置“內閣協理大臣”,類似於此前的“內閣次輔”,只不過現在的內閣協理大臣可以有三到四個,然後不再是平等的亂交叉協理,而是分工明確,每個協理大臣只針對性分管某幾個部(類似於後世副職的協理大臣,有些分管科教文衛,有些分管外交)

  四位內閣協理大臣,第一位分管禮、文、藩三個部;

  第二位分管吏、法;

  第三位分管兵、商(就是把對外航海殖民跟國防交給同一個協理大臣管,這是考慮到這個時代的殖民多是武裝殖民,不是和平做生意,需要武力保護)

  第四位分管民、財、工、內務府。

  如此一來,內閣首輔改名為“內閣總理大臣”,下面副職的有四位“內閣協理大臣”,這四位內閣協理大臣再各自分管兩到三個部級單位。

  十一個尚書級別的存在,以後就不再直接進入內閣了。

  但是特殊情況下,會允許內閣總理大臣或者內閣協理大臣同時直接兼任某一個部的尚書。如此一來,如果一個尚書同時又是內閣大臣,那他還是可以入閣議政的。

  制度定下來之後,為了讓新制度能順利過渡,不至於遇到阻力,首批的人選自然也要慎重。

  朱樹人本人其實已經好多年沒有到前台直接執政了,他原本也不是很在乎這些名分,他就想讓張煌言直接從內閣首輔轉為內閣總理大臣。

  但是張煌言堅決推辭, 說改革之後,內閣大臣的權力其實比之前又有所提升。在這種變法的關鍵時期,需要更鎮得住場面的人來站台。

  最後隱退數年的朱樹人,隻好勉為其難,先來充任一下大明的第一屆內閣總理大臣。為這個崗位站站台,增加天下人民的信心。

  他是不在乎的,但天下人民逼著他來安定人心,他也沒辦法。

  朱樹人之後,四位內閣協理大臣(排名分先後,越靠前的權力越高)分別是:

  內閣第一協理大臣張煌言,分管吏部、法部工作;

  內閣第二協理大臣方以智,分管民部、財部、工部,內務府工作;

  內閣第三協理大臣鄭成功,分管兵部、商部工作;

  內閣第四協理大臣顧炎武,分管禮部、文部、藩部工作。

  上述權力結構的調整,最後在小康十五年內全部完成。各部衙門和班底也順勢完成了拆分和重組,該新增人手的新增人手,該引入專業人才的引入專業人才。一切都非常順利。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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